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193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对应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对“4001100000”等2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和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
二、对“4101201110”等191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93个海关商品编号监管要求.xls
海关总署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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