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开了一则对物流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案涉物流企业由于缺乏必要的办公场所、缺少相应资质、无固定资产、存在资金回流的现象而被认定为存在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从该例处罚书中我们可以发现,资金流的异常仍然是税务机关认定虚开行为的重要“抓手”,尤其是公户对私户的大额转账的现象已经成为税务机关发掘空壳物流企业、开票平台的重要特征。
对于很多网络货运企业来说,即便在业务真实的情况下,仍存在较大的资金回流的风险。由于网络货运平台向司机支付报酬存在时间差,因此大多个体司机要求托运企业即时私人卡转账结算。为了防止重复付款,托运企业向网络货运平台统一提供私人卡接受报酬转账。此种情形下托运企业上传的运输信息均真实,但出现了“资金回流”现象,即托运企业公户-网络货运公户-托运企业私户。
虽然,这样的业务操作均立足于真实的运输业务,但由于开票时间出现差异(候补发票)、开票信息错乱(业务内容张冠李戴)、私户转账等异常现象而容易被税、警认定未发生真实的运输业务,进而错误认定虚开。
在虚开案件中,如何认定资金回流?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办案机关常用“ 三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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