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发布时间:2024-08-07 点击:58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组织或权威机构把国际贸易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加以总结、编纂、解释而形成的,它本身并不是法律,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交易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采用某惯例,并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
只要合同有效成立,买卖双方都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一方面,如果交易双方都同意采用某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强制性。另一方面,如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既未排除,也未注明适用某项惯例,则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合同没有排除的惯例、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惯例、经常使用反复遵守的惯例适用于合同。可见,国际贸易惯例本身虽然不是法律,但它对国际贸易实践的指导作用却是不容忽视的。正确、适当地采用和了解国际贸易惯例,有助于外贸业务的开展。
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形成、发展和完善的,各国并无完全统一的解释。某些国际组织和工商团体为了加速国际贸易发展,曾制定了一些有关国际贸易术语方面的规则、条例,以统一和规范国际贸易实务。这些规则和条例虽然并无强制性,但得到世界上不少国家的认可并运用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成为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国际上关于贸易术语方面较有影响力的惯例主要有三个。
1.《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是1932年国际法协会专门解释cif术语而制定的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涉及其他贸易术语。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简称《修订本》)是1941年经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并由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公布的有关贸易术语的贸易惯例。《修订本》中对fob术语作了六种解释,其第五种解释fob vessel(装运港船上交货)与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含义相似。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terms,缩写为incoterms,简称《通则》)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业务的解释而制定的,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2000通则》或incoterms 2000)是1999年7月1日由国际商会在《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基础上修订的国际惯例,它是国际商会对《通则》的第六次修订,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2000通则》对13种贸易术语进行了解释,按照英文缩写的首字母分为c组、d组、e组和f组,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使用范围大,影响面较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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