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

时间:2024-04-15 点击:21次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接触长途搬家,选择**搬家。这样,他们就必须与南京长途搬家物流公司打交道。在物流托运过程中,为保证运输货物的安全,必须与南京长途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他们经常与南京长途搬家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运输合同上有一些不清楚的地方。今天,南京物流公司表示,在签订运输合同时要注意。运输合同是当事人为达到一定的运输目的,经当事人约定达成的协议。运输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具有民事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然而,运输合同作为民事合同中的一种独立类型,有其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运输合同主体的复杂性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的占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运输合同的主体不同于一般合同,它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这是由运输合同的特点所决定的。运输合同的主体包括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承运人是指提供运输服务的一方。凡取得运输服务资格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运输生产活动。承运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专业运输账户或者公民个人。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是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旅客是指以交通方式出行的自然人。旅客作为运输合同的主体,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未成年人或者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成为运输合同的标的,但可以与看护人或者监护人一起旅行,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承运人照料。托运人是指提供南京长途搬家、**搬家、南京行李托运、南京汽车托运、南京**搬家、长途搬家、行李托运、汽车托运、酒店搬迁等需求和货物运输的人,行李运输的托运人是旅客,包裹运输的托运人可以是旅客或者其他货主。托运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的保管人。运输合同的订立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经承运人确认后成立。因此,托运人作为合同的主体具有积极的地位。收货人是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收货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有时是收货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有另一个收货人。收货人作为运输合同的受益人,也是运输合同的利害关系人。承运人有义务通知收货人并将货物在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收货人有要求交付货物的权利,同时有及时交付的义务。
特别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运输旅客或者货物的劳动行为,而不是旅客或者货物的劳动行为。旅客或者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目的是利用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完成旅客或者货物的转移,承运人的运输服务行为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共同目标。因此,只有运输服务行为才是运输合同的标的。履行运输合同的结果是旅客或货物已经转移,没有创造新的使用价值。
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性质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合同成立。但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变更合同内容。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当事人不能协商。任择条款和暗示条款可由双方协商。双方协商的补充条款也具有法律效力。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合同是由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订立的。因此,合同法特别强调当事人协议的作用。以运输合同形式订立的标准运输合同,一般以标准合同的形式订立。所谓格式合同,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全部内容和条件,以及物流运输、展览物流、城市配送、仓储配送、货运、铁路运输等服务项目的格式,铁路运输、海运、空运、物流专线、大型运输、物流包装、物流配送、设备迁移、到货配送等服务,经对方确认后进行流通处理、物流信息咨询、物流方案设计,合同将成立。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很可能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对格式合同的当事人规定了非常严格的义务。第七项是保护对方的权益。运输合同的范围比较广。为了简化程序,各国基本上都采用标准格式合同,而客运合同一般通过销售客票来完成合同的订立过程,。大多数货物运输合同也是标准条款,其权利和义务以规章的形式明确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的义务,目的是为旅客或者托运人带来“转移”的利益。承运人还获得了要求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支付报酬即运费的权利。承运人以运输为业务,以收取运费为盈利手段。旅客或托运人必须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因此,运输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运输合同成立后,双方都有义务。承运人应当将旅客或者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旅客或者托运人(收货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的。因此,运输合同是一种双边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