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税进口商品将无需提交中转地海关证明

发布时间:2025-03-09 点击:11
12月15日讯,政策一直是影响跨境电商发展的重要因素。海关总署近日发布了《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符合“直接运输”单证适宜的公告》。
根据《公告》内容,对于经香港或澳门之外的第三方中转的进口货物,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地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公告》具体内容包含以下两点:
一、 对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该运输单证应在同一页上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为中国境内;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为其海运始发地。
二、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等协定项下集装箱运输货物,也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公告》同时指出,海关若对上述运输单抱有疑问,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资料。
据悉,本公告将于2015年12月20日起执行。经香港、澳门中转货物的相关规定将另行公告。
香港和澳门是自由港是全部或绝大多数外国商品可以免税进出的港口,划在一国的关税国境(即“关境”)以外。又称自由口岸、自由贸易区、对外贸易区,这种港口划在一国关境之外,外国商品进出港口时除免交关税外,还可在港内自由改装、加工、长期储存或销售。但须遵守所在国的有关政策和法令。自由港依贸易管制情况分为完全自由港和有限自由港。前者对所有商品进出口都实行免税,后者对少数商品征收少量关税并有某些贸易限制。自由港主要从事转口贸易。有些自由港与非自由 港区域划分明显 ,但有些 划分不明显。一些不处于港口地区的自由贸易区,除转口贸易外,还从事加工 、旅游 、服务等行业。 开辟自由港可以扩大转口贸易,并从中获得各种贸易费用,扩大外汇收入,香港正是在这样的体制内的。可为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从其他国家进口商品到我国可由香港转运,这样比较节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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