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u.s. 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发布了新的指导方针,将如何评估《美国法典》第46部第41102(c)款下的海运承运人和海运码头运营商(mtos)的扣留和滞期费规定和做法的合理性。
最后的规则,“第19-05号摘要,航运法下关于滞期费和滞留的解释规则”,将在其在《联邦公报》上发表后生效。
根据新的解释规则,委员会将审议滞留费和滞期费和政策在多大程度上服务于它们的主要目的,即鼓励货物的流动和促进货物的流动性。该规则还就委员会如何在货物可用性(及其通知)和空箱交还方面适用该原则提供了指导。
委员会在评估拘留和滞期做法的合理性时,还可考虑下列因素:
?承运人和mto针对滞留和滞期费的政策的内容和清晰度。
?明确承运人和mto的滞留和滞期费术语。
最终规则增加了2019年9月公布的拟议规则中没有包括的两项规定。第一项澄清,该规则的指导适用于政府视察。第二项澄清说,该规则并不排除委员会审议那些特别列出的以外的其他因素、论点和证据。
这一最终解释规则是由一个托运人团体联盟于2016年12月向委员会提交的请愿书(请愿书p4-16)启动的程序的结果。在此期间,fmc于2018年1月举行了公开听证会;2018年3月,由专员丽贝卡·戴伊(rebecca dye)牵头发起事实调查(事实调查28);并于2019年9月发布了一项拟议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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