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的九个方式

发布时间:2024-11-30 点击:37
国际贸易方式是指国际间商品流通所采用的各种方法。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方式亦日趋多样化,除采用逐笔售定的方式外,还有包销、经销、代理、寄售、招标与投标、拍卖、期货交易、租赁贸易、对销贸易等。
(一)包销
包销(exclusive sales)是国际贸易中习惯采用的方式之一,是指出口商与国外经销商达成协议,在一定时间内把指定商品在指定地区的独家经营权授予该经销商,而经销商则承诺不经营其他来源的同类或可替代的商品。通过包销协议,双方建立起一种稳定的长期的买卖关系,而具体的每一笔交易,则以包销协议为基础,另行订立买卖合同。
包销协议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包销协议的名称、签约日期与地点。
(2)包销协议双方的关系。在包销协议中,都要明确包销商与出口商之间的关系是本人与本人(principal to principal)的关系,即属买卖关系。
(3)包销商品的范围。委托人(出口商)经营商品种类繁多,即使是同一类或同一种商品,其中也有不同的牌号与规格。因此,在包销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必须约定包销商品的范围。一般情况下,包销商品的范围不宜太大,通常规定方法有:①一类商品或几类商品;②同类商品的几个品种或几个型号。为了避免协议双方当事人对包销商品的范围产生争议,最好在协议中对包销商品停止生产或有新品种产生对协议是否适用,应予以明确。
(4)包销地区。包销地区是指包销商行使销售的地理范围。通常有下列约定方法:①确定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②确定一个国家中几个城市;③确定一个城市等。确定包销地区的大小,应要考虑下列因素:①包销的规模及能力;②包销商所能控制的销售网络;③包销商品的性质及种类;④市场的差异程度;⑤包销地区的地形位置等。关于包销地区能否扩大,一般应在协议中明确。按照许多国家的习惯做法,如包销商在其原定地区的售货额在一定时期内达到规定数量时,他有权要求扩大包销区域。
(5)包销期限。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往往签订包销协议时明确规定期限,通常为一年,但按有些国家的习惯和做法,在包销协议中不规定期限,只是规定中止条款或续约条款等。
(6)专营权。专营权是指包销商行使专卖和专买的权利,这是包销协议的重要内容。专营权包括专卖权和专买权,前者是出口商将指定的商品在规定的地区和期限内给予包销商独家销售的权利,出口商负有不向该区域内的客户直接售货的义务;后者是包销商承担向出口商购买该项商品,而不得向第三者购买的义务。但在现代的包销业务中,专买权往往可能触犯包销区域内国家法律,难以在协议中规定。因此,包销协议不需要同时规定专卖和专买权作为对流条件,而只需单独规定专卖权或专买权即可生效。
(7)包销数量或金额。包销协议中除规定上述内容外,还应规定数量或金额。此项数量与金额对协议双方均有同等的约束力。
(8)作价办法。包销商品的作价办法,有不同做法,其中一种做法是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作价,即无论协议内包销商品价格上涨、下落与否,以协议规定价格为准;另一种做法是在规定的包销期限内分批作价。
(9)广告、宣传、市场和商标保护。包销协议的当事双方是买卖关系,因此出口商并不实际涉足包销地区的销售业务,但仍关心开拓海外市场。为了宣传产品,出口商常常要求包销商负责为其商品刊登一定的广告。
(二)经销
经销(distributorship)是指出口商与国外进口商达成书面协议,规定进口商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至少达到一定销售额以经营销售出口商某些商品的贸易方式。
经销可以分为独家经销和一般经销两种。独家经销(exclusive distributorship)是指出口商授予国外进口商在规定地区和期限内独家经销权。一般经销是指出口商不授予国外进口商独家经销权的经销方式。经销商与出口商之间的关系是买卖关系,在经销商和出口商之间都有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经销商向出口商购进货物,自行销售,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三)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权代本人同第三者订立合同或作其他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挥效力。
按照代理人的权限不同,代理的种类包括以下三种。
1.总代理(general agency)
总代理是在指定地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除了有权代理委托人进行签订买卖合同、处理货物等商务活动外,也可进行一些非商业性的活动。他有权指派分代理,并可分享代理的佣金。
2.独家代理(sole agent or exclusive agent)
独家代理是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单独代表委托人行事,从事代理协议中规定的有关业务的代理人。委托人在该地区内,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在出口业务中采用独家代理的方式,委托人须基于代理人在特定地区和定期限内代销指定商品的独家专营权。
3.一般代理(commission agency)
又称佣金代理,是指在同一代理地区、时间及期限内,同时有几个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为的代理。不享有独家代理专营权。佣金代理根据推销商品的实际金额和根据协议规定的办法和百分率向委托人计收佣金,委托人可以直接与该地区的实际买主成交,也无须给佣金代理佣金。
(四)寄售
寄售(consignment)是一种委托代售的贸易方式,也是国际贸易中习惯采用的做法之一。寄售方式中,货主(寄售人)先将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国外一个代销人(受委托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货主进行,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
寄售方式与正常的卖断方式比较,具有不同的特点。
寄售人职责:寄售人先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市场(寄售地),然后经代销人在寄售地向当地买主销售。因此,它是典型
的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
当事人关系: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是委托代售关系,而非买卖关系。代销人只根据寄售人的指示处置货物。货物的所
有权在寄售地出售之前仍属寄售人。
风险承担:寄售货物在售出之前,包括运输途中和到达寄售地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寄售人承担。寄售货物装运出口后,在到达寄售地前也可使用出售路货的办法,先行一销。
(五)对销贸易
对销贸易(counter trade)在我国又译为“反向贸易”、“互抵贸易”、“对等贸易”,也有人把它笼统地称“易货”或“大易货”。对销贸易是指出口方承诺从进口方购买等值或一定金额的商品或劳务,不用或少用外汇,贸易双方的进出口货款全部或部分抵消,交易过程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国际对销贸易的种类很多,主要有易货贸易、回购贸易、互购贸易、转手贸易、抵消贸易和补偿贸易等示。
易货贸易——把进口与出口结合起来组成相互联系的整体交易。狭义易货,指易货双方交换的货物价值相等,交货时间相同,双方无须动用货币支付。如果双方货值存在一些差额,可以用货币支付。
回购贸易——按照回购协议,先进口的一方购进技术或设备,同时由先出口的一方向先进口的一方承诺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由该技术或设备直接制造出来的产品。该方式是现汇交易,不要求等值交换。
互购贸易——出口的一方向进口的一方承担购买相当于它出口货值一定比例的商品
转手贸易——简单的转手贸易是拥有顺差的一方将用记账贸易的办法买下的货物运到国际市场上出售,取得可自由兑换货币。
抵销贸易——一方在进口设备时,以先期向另一方或出口方提供的某种商品或劳务、资金等抵销一定比例进口价款的做法。目前多见于军火或大型设备的交易。
补偿贸易——买方以贷款形式购进设备等,对原有生产规模进行改建、扩建或建立企业,尽快形成经济规模,提升质量档次。买方的货款不以现汇交付卖方,而是在商订的期限内,逐年以所生产的全部或部分产品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产品或劳务偿还贷款本息。
(六)招标与投标
招标(invitation to tender)是指招标人在时间、地点、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单,提出准备买进商品的品种、数量和有关买卖条件,邀请卖方投标的行为。投标(submission of tender)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招标公告或招标单的规定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盘的行为。实际上招标、投标是一种贸易方式的两个方面。
目前,国际上采用的招标方式归纳起来有三类、四种方式。
1.竞争性招标
竞争性招标(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 bidding,icb)是指招标人邀请几个乃至几十个投标人参加投标,通过多数投标人竞争,选择其中对招标人最有利的投标人成交,它属于兑卖的方式。
国际性竞争投标,有两种做法:(1)公开投标(open bidding)。公开投标是一种无限竞争性招标(unlimited competitive bidding)。采用这种做法时,招标人要在国内外主要报刊上刊登招标广告,凡对该项招标内容有兴趣的人均有机会购买招标资料进行投标。(2)选择性招标(selected bidding)。选择性招标又称邀请招标,它是有限竞争性招标(limited competitive bidding)。采用这种做法时,招标人不在报刊上刊登广告,而是根据自己具体的业务关系和情报资料由招标人对客商进行邀请,进行资格预审后,再由他们进行投标。
2.谈判招标
谈判招标(negotiated bidding)又叫议标,它是非公开的,是一种非竞争性的招标。这种招标由招标人物色几家客商直接进行合同谈判,谈判成功,交易达成。
3.两段招标
两段招标(two-stage bidding)是指无限竞争性招标和有限竞争性招标的综合方式。采用此类方式时,先是用公开招标,再用选择招标分两段进行。政府采购物资,大部分采用竞争性的公开招标办法。
(七)拍卖
拍卖(auction)是由专营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一定的地点和时间,按照定的章程和规则,以公开叫价竞购的方法,最后拍卖人把货物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
通过拍卖进行交易的商品大都是些品质非标准化的,或是难以久存的,或是习惯上采用拍卖方式进行的商品,如茶叶、烟叶、兔毛、皮毛、木材等。某些商品,如水貂皮、澳洲羊毛,大部分的交易是通过国际拍卖方式进行的。拍卖一般是由从事拍卖业务的专门组织,在一定的拍卖中心市场、在一定的时间内按照当地特有法律和规章程序进行的。
拍卖程序不同于一般的出口交易,其交易过程大致要经过准备、看货、出价成交和付款交货四个阶段。拍卖的竞价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增价拍卖
增价拍卖也称买方叫价拍卖,这是最常用的一种拍卖方式。拍卖时,由拍卖人(auctioneer)提出一批货物,宣布预定的最低价格,估价后由竞买者(bidder)相继叫价,竞相加价,有时规定每次加价的金额额度,直到拍卖人认为无人再出更高的人为止。
2.减价拍卖
减价拍卖又称荷兰式拍卖(dutch auction),这种方法先由拍卖喊出最高价格,然后逐渐减低叫价,直到有某一竞买者认为已经低到可经接受的价格,表示买进。
3.密封递价拍卖
密封递价拍卖(sealed/closes bids auction)又称招标式拍卖。采用这种方法时,先由拍卖人公布每批商品的具体情况和拍卖条件等,然后由各竞买方在规定时间内将自己的出价密封递交拍卖人,以供拍卖人进行审查比交,决定将该货物卖给哪一个竞买者。这种方法不是公开竞买,拍卖人有时要考虑除价格以外的其他因素。有些国家的政府或海关在处理库存物资或没收货物时往往采用这种拍卖方法。
(八)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futures transaction)是众多的买主和卖主在商品交易所内按照一定的规则,用喊叫并借助手势进行讨价还价,通过激烈竞争达成交易的一种贸易方式。
期货交易不同于商品中的现货交易。众所周知,在现货交易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地点和时间达成实物交易,卖方必须交付实际货物,买方必须支付货款。期货交易则是在一定时间在特定期货市上,即在商品交易所内,按照交易所预先制订的“标准期货合同”进行的期货买卖。成交后买卖双方并不移交商品的所有权。因此期货交易具有下列五个特点。
(1)期货交易不规定双方提供或者接受实际货物。
(2)交易的结果不是转移实际货物,而是支付或者取得签订合同之日与履行合同之日的价格差额。
(3)期货合同是由交易所制订的标准期货合同,并且只能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商品标准和种类进行交易。
(4)期货交易的交货期是按照交易所规定的交货期确定的。不同商品,交货期不同。
(5)期货合同都必须在每个交易所设立的清算所进行登记及结算。
期货交易,根据交易者的目的,有两种不同性质的种类:一种是利用期货合同作为赌博的筹码,买进卖出,从价格涨落的差额中追逐利润的纯投机活动;另一种是真正从事实物交易的人做套期保值。前一种在商业习惯上称为“买空卖空”,它是投机者根据自己对市场前景的判断而进行的赌博性投机活动。所谓“买空”,又称“多头”,是指投机者估计价格要涨,买进期货;一旦货期涨价,再卖出期货,从中赚取差价。后一种在商业习惯上称“套期保值”。
(九)租赁贸易
租赁贸易是当代经济交易中最为活跃的一种贸易方式。发达国家的固定资产投资,有三分之一以上是通过租赁贸易方式实现的,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中,租赁市场是一个对供需双方均有十分吸引力的市场。
租赁贸易是指采取以商品为媒介的信贷形式,双方按协议(契约),出租方把商品租给承租方,在一定时期内使用,收取一定租金的贸易方式。租赁贸易分为金融租赁、维修租赁、经营租赁三种形式,多为长期动产租赁。在租赁贸易中,出租人多为准金融机构(即附属于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的租赁公司,也有专业租赁公司或生产制造商兼营自己产品的租赁业务),而承租人通常为生产或服务企业。
租赁贸易往往是三边贸易,承租人选定所需设备和供应商后,由承租公司洽谈购买。
在租赁贸易中,除非承租人有较好的信誉,经租赁公司评估后,在一定额度内实现租赁,通常租赁公司要求承租人提供经济担保人。租赁贸易决策过程中大体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租赁。承租者向出租者提出申请,表达承租意向,经出租人口头同意,填写租赁具体项目委托书,正式提出租赁委托。
(2)租赁设备的确定。由承租者确定将要租用设备的种类、数量、规格、供货时间及维修保养条件。若出租人目前不能满足承租人的要求,可以向生产商直接订货。
(3)租赁方式与期限的确定。租赁方式可根据承租者的需要和方便选择。租赁期限则根据设备的使用年限和设备的生命周期来确定。
(4)租金的估算。租赁公司根据租赁委托、设备价格、租赁方式和租赁期限,可向承租人提交租赁费用估算单。
(5)签订协议。经双方协商,就以上内容达成协议,并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可靠的付款保证后,双方即可正式签订租赁合同。
(6)交货与验收。根据租赁公司提供的订货规格、数量、质量及期限等要求,供货的厂商可直接向承租方交货,也可通过出租人交货。承租人收到租赁设备后,经检验、调试、运转正常,并核实其他租赁条件和手续完备无误,即确认租赁合同正式生效,租赁期从这一天正式开始。
(7)支付货款与租金。租赁公司根据购货合同上的条款,及时向供货或提供设备的厂商交付货款。承租人从租赁合同生效的一天起,即开始按合同中的规定,定期支付租金给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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