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轮代理分航次代理、长期代理、第二委托方代理和监护代理四种形式。
航次代理:指委托人的委托和代理人的接受均以每船一次为限,即逐船逐次办理委托手续。
长期代理:一般是指船方和代理人之间签订有长期(1—5年或更长时间)代理协议。
第二委托方代理:委托方一般是指提出委托,并负责支付港口费用的一方。除委托方之外,对于同一艘船舶要求代为办理业务的第三者,称为第二委托方。
监护代理:委托方委托一方为其代理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另外再委托一方代理人对第一代理人的代理业务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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