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索赔

发布时间:2024-08-14 点击:80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可分为出口和进口两种情况。
1.出口货物保险的索赔
如果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人是在我国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索赔人和保险人将分别处于两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但在索赔程序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如果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人属于进口方所在地的公司,索赔问题要简单些。在出口货物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国外的进口方(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单所载明的国外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申请。规模比较大的保险人在国外主要港口和城市一般设有委托国外检验代理人和理赔代理人两种机构,前者负责检验货物损失。收货人取得检验报告后,附同其他单证,自行向出立保险单的公司索赔,后者可在授权的一定金额内,直接处理赔案,就地给付赔款。
国外的进口方在向我国保险公司的国外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时,要同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运输合同。
(3)发票。
(4)装箱单。
(5)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补偿的函电或其他单证,以及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履行应办的追偿手续等文件。
(6)由国外保险代理人或由国外第三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7)海事报告。海事造成的货物损失,一般均由保险公司赔付,船方不承担责任。
(8)货损货差证明。
(9)索赔清单;等等。
2.进口货物的索赔
属于进口货物遭受损失,我国进口方(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当进口货物运抵我国港口、机场或内地后发现有残损短缺时,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公司,会同当地国家商检部门联合进行检验。若经确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则由当地保险公司出具《进口货物残短检验报告》。同时,凡对于涉及国外发货人、承运人、港口经营人、铁路经营人或其他第三者所造成的货损事故责任,只要由收货人办妥向上述责任方的追偿手续,保险公司即予赔款。但对于属于国外发货人的有关质量、规格责任问题,根据保险公司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此时应该根据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定来解决有关货物质量、规格等问题,即应由收货人请国家商检机构出具公证检验书,然后由收货人(或者通过外贸公司)(买卖合同下的买方)向发货人(买卖合同下的卖方)提出索赔。
进口货物收货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要提交下列单证:
(1)进口发票。
(2)提单或进出口货物到货通知书、运单。
(3)在最后目的地卸货记录及磅码单。
若损失涉及发货人责任,须提供订货合同。如有发货人保函和船方批注,也应一并提供。若损失涉及船方责任,须提供卸货港口理货签证。凡涉及发货人或船方责任,还需由国家商检部门进行鉴定出证。若损失涉及港口装卸及内陆、内河或铁路运输方责任,须提供责任方出具的货运记录(商务记录)及对货物进行联合检验的联检报告等。
收货人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可按下列途径进行:海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卸货港保险公司索赔;空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航空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邮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包裹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陆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铁路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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