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企业的经营方式
发布时间:2024-06-27 点击:170
多式联运是国际间货物的联合运输,根据多式联运和联运经营人必须具备的条件,联运线路的两端必须在两个不同的国家,在线路的两端及中间各转接点上要有设备完整的派出机构、代理机构组成的网络,以完成货物交接及服务事宜,提供必要的信息,完成单证转递等业务。在这种情况下,承担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即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经营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一) 企业独立经营方式
即企业在各线路两端及中间各转接点处均设(或派)有自己的子公司或办事处等形式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作为全权代表处理揽货、交接货、订立运输合同协议,处理有关服务业务等运输和衔接中所需要的一系列事务。一些较有实力的多式联运经营人(mto)在世界的重要地区、主要城市都设有办事处。联运过程中的所有工作(除各区段实际运输外)全部由自己的办事处或分支机构承担并完成。承运人型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多是这种形式(在成为mto以前,这类企业已经设立了许多办事处和分支机构)。
(二) 两企业间联营方式
企业由位于联运线路两端的两个(或几个)类似的企业联合经营方式,联营的双方互为合炸人,分别在各自的国家内开展业务活动,揽到货物后,按货物的流向及运输区段划分双方应承担的工作。在本国,自身是起运货物的总承运人,而对方企业是该项运输业务在对方国的代理,接续完成至交付货物为止的全部工作。两企业联合经营承包的紧密程度由双方协议确定,可有从互为代理,互付佣金直到双方分享利润,分摊亏损等不同形式。
(三)代理方式
即在线路的两端和中间各衔接地点委托国外(内)同业作为多式联运代理,办理或代;安相詳全程运输屮的分承运工作和交接货物,签发或回收多式联运单证,制作有关单证,处理交换信息,代收、支费用和处理货运事故或纠纷等。这种代理关系可以是相互的,也可是单方面的,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向代理人支付代理费用,不存在分利润、分摊亏损问题。
第一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货源数量较大,较为稳定的线路。一般要求企业具有较强的实力和业务基础。这种方式由于全部工作由自己雇用的人员完成,工作效率较高,利润也可能较高。第二种和第三种(特别是第三种)方式多适用于公司的经济实力不足以设立众多的海外办事处和分支机构,或线路的货源不够大,不太稳定,或企业开展多式联运业务的初期等情况。这种方式具有投资少,见效快,建立线路准备工作较少,业务扩大较快等优点;但与第一种方式比较,工作效率及利润要低一些。大多数无船承运人型的多式联运企业均采用后两种形式。
上述介绍的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三种最基本的多式联运企业经营方式。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各多式联运企业并不只按上面的三种方式的某一种经营,而是三种方式结合运用。即使是经济实力很强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也只是在一些货源量较大,中转业务较多的地区、城市或不同线路交汇处设立自己的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必须以经济上合算为前提)。而在其他地点采用联营与委托代理方式满足各环节业务的实际需要。各多式联运企业必须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业务量的大小决定采用一种形式和各种方式结合的程度,以便保证自己多式联运业务的开展及迅速发展。